(2016)黑810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献忠、张磊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鑫粮食烘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忠,张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鑫粮食烘干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119号原告吴献忠,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张磊,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鑫粮食烘干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农场九队。负责人金艳丽,住饶河农场九队。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献忠、张磊与被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三鑫粮食烘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常海霞独任审理。因原告吴献忠、张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海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