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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03号原告吴某。被告孙某。在本院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章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