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03号原告吴某。被告孙某。在本院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章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