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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隋万顺与陈莲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万顺,陈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92号申请人隋万顺。被执行人陈莲玉。申请执行人隋万顺与被执行人陈莲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莲玉在银行的存款19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