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传信与王明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信,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王传信,居民。被执行人王明亮,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亮在山东蒙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零工款。为保证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明亮在山东蒙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零工款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