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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郑雪霞、吴聪颖等与夏连文、吴土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霞,吴聪颖,夏连文,吴土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郑雪霞。原告:吴聪颖。法定代理人:郑雪霞,系原告吴聪颖的母亲。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被告:夏连文。被告:吴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霞、吴聪颖诉被告夏连文、吴土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雪霞、吴聪颖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连文、吴土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霞、吴聪颖撤回对被告夏连文、吴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雪霞、吴聪颖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