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冠军与XX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冠军,XX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4号申请人:张冠军,农民。被申请人:XX怀,农民。申请人张冠军与被申请人XX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冠军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怀车牌号为浙A×××××号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晓天镇舒晓路房地权证为皖舒字第××、00××96的房产(共同共有)一套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怀车牌号为浙A×××××号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成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