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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何法长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352号罪犯何法长,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6日作出(2010)邯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法长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于2009年12月28日送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22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邢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法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不变。刑期变动为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何法长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法长已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先后受到表扬3次,2014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根据罪犯何法长的改造表现,建议对其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报送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0)邯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法长已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能够认罪服法,通过改造对其所犯罪行有较深刻认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法长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成审判员 张怀喜审判员 姜月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