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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罗新辉诉被告罗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辉,罗明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582号原告罗新辉。被告罗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辉诉被告罗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新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新辉撤回对被告罗明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辉撤回对被告罗明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新辉承担。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春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