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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561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经营者:雷治国,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