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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丰之源农资有限公司与张刚、侯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丰之源农资有限公司,张刚,侯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丰之源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被执行人:张刚。被执行人:侯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8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刚、侯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丹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