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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芹诉被告霍林郭勒市远大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霍林郭勒市远大彩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王淑芹,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霍煤集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霍林郭勒市远大彩钢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淑芹诉被告霍林郭勒市远大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淑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林郭勒市远大彩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芹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0元,减半收取13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淑芹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 新 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