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47徐磊诉尹庆爽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47号原告:徐X。被告:尹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负担。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