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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佴浩权与徐惠良、唐凤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佴浩权,徐惠良,唐凤娣,曹谦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767号原告佴浩权,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孔庆德,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晓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惠良,男,195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唐凤娣,女,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曹谦宇,男,2007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曹晓杰(系被告曹谦宇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佴浩权诉被告徐惠良、唐凤娣、曹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继承人徐燕花银行存款人民币2,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徐燕花银行存款人民币2,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