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丁金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施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丁金中,施春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银河路48号。负责人曹星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莉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中,瓦工。委托代理人王万新、向刘群,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春林,居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金中、施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丁金中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