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国权与张艳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权,张艳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王国权,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艳来,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朱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权与被告张艳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权要求被告张艳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315.09元,经法院委托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国权2014年8月19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与2014年8月6日的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外伤参与度问题。故此原告王国权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艳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权撤回对被告张艳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王国权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人民陪审员 代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