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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216 孙文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刘XX,牛XX,吕XX,孙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系被害人牛XX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系被害人牛XX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系被害人牛XX儿子。法定代理人刘XX。系牛XX母亲。委托代理人房XX,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人孙X。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栾XX,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刘XX、牛XX、吕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宣告判决以前,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进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刘XX、牛XX、吕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X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刘XX、牛XX、吕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刘XX、牛XX、吕XX撤回对被告人孙X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姜红伟代理审判员  张叙原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