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温正铨与肖运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正铨,肖运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269号原告温正铨,男,汉族,1955年1月11日生,江西省赣县人,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肖运垅,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江西省赣县人,农民,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正铨诉被告肖运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正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因无法联系被告。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正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温正铨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