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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余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467号罪犯余涛。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长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去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余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度、2015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获得奖励分3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63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且系残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余涛确有悔改表现,且系残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残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涛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