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凌晓波与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晓波,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65号原告凌晓波,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苏敏(系原告凌晓波之妻),住海南省。被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胡琳。委托代理人杨小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晓波与被告上海臻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凌晓波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晓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