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武汉思登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1执57号武汉思登达(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4月8月14日作出的(2014)武仲调字第00004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2014)武仲调字第000047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楼支行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3202016029200161720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邮编:430024联系人:祁法官联系电话:656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