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继海与张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海,张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864号原告吴继海。被告张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海与被告张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小诉讼标的,并以其仍在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继海负担。审 判 长 葛红卫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贵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