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孙迎春与杨占朝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迎春,杨占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3-1号申请人孙迎春。被申请人杨占朝。申请人孙迎春与被申请人杨占朝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孙迎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冀HVX0**号宝马轿车作为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杨占朝造成损失,依法应对申请人孙迎春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孙迎春所有的牌照为冀HVX0**号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