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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邓淑荣、屈后田与李巧言、李清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淑荣,屈后田,李巧言,李清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08号原告:邓淑荣,女,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屈后田,男,1949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丹,农民。被告:李巧言,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清海,男,1989年月9日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敏龙,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淑荣、屈后田与被告李巧言、李清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淑荣、屈后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淑荣、屈后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淑荣、屈后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邓淑荣、屈后田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