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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特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特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1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刘陈交通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梅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佐荣(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凯特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工业园区六圩港大道。法定代表人戴荣,经理。关于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特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泰虹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凯特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虹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