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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执字第0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守群、过申旭诉含山县环峰镇刘武行政村华小庄村村民二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群,过申旭,含山县环峰镇刘武行政村华小庄村村民二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2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请执行人:过申旭,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含山县环峰镇刘武行政村华小庄村村民二队。负责人:储传棕。本院依据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含民三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含山县环峰镇刘武行政村华小庄村村民二队(存在李明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