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包新山、柏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包新山,柏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2092号原告刘玉明。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新山。被告柏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与被告包新山、柏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玉明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