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舒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十三组。被告舒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