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永军申请执行榆社县云竹镇桃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榆社县云竹镇桃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3号申请人:刘永军,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竹镇桃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梁军,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刘永军申请执行榆社县云竹镇桃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竹镇桃阳村民委员会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阳信用社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竹镇桃阳村村民委员会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阳信用社账户内存款49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