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罪犯杨江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19号罪犯杨江兵,绰号猛娃、猛儿,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2012年7月2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运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江兵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晋刑二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杨江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江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四次,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杨江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接受教育,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江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