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海军、黄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黄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28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黄钢。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黄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钢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黄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黄钢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钢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