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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玉兰与薛跃进、栾国民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玉兰,薛跃进,栾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财保2号申请人徐玉兰。被申请人薛跃进。被申请人栾国民。申请人徐玉兰与被申请人薛跃进、栾国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玉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薛跃进驾驶的车牌号为豫P×××××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以及被申请人栾国民驾驶的车架号为L64C0A1C1F3004882电动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薛跃进驾驶的车牌号为豫P×××××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栾国民驾驶的车架号为L64C0A1C1F3004882御捷马电动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素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