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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缪华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华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刑初31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华杰,男,1962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3月30日、2001年1月16日、2002年7月24日、2008年10月17日、2014年12月1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3年、3年2个月、1年,于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华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彬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9日5时许,被告人缪华杰到福安市城北街道横路面5号被害人周某厝,盗走“福满盛世”五粮液酒、“贵州特醇”茅台酒各一箱(共计价值1356元)。经布控,2015年7月16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阳头街道登善里55号将被告人缪华杰抓获。指控认为,被告人缪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华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缪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5时许,被告人缪华杰到福安市城北街道横路面5号被害人周某厝,盗走“福满盛世”五粮液酒、“贵州特醇”茅台酒各一箱(共计价值1356元)。2015年7月16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阳头街道登善里55号将被告人缪华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缪华杰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缪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9日6时许,其发现家中原本其公公休息的房门被打开,经查看后发现房间内的酒被盗,于是告知其丈夫的哥哥周某。该房间自从其公公去世后就没有人住了,门有关着但是没有上锁。监控视频中显示的男子抱走的两个物件从外观上判断就是被盗的酒。因公公修墓而购买“福满盛世”五粮液一箱6瓶,“贵州特醇”茅台酒一箱6瓶,未开工故全都未饮用。2.证人缪某乙、缪某丙的证言证实:指认公安机关播放的监控录像中的男子为缪华杰。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9日6时许,其发现放在福安市城北街道横路面5号其父亲房间内的一箱五粮液和一箱茅台酒被偷。监控视频中显示的男子抱走的两个物件就是其被盗的酒。被盗的两箱酒是在2015年6月中旬购买的,两箱酒是通过电视购物栏目打电话购买的,该电视购物的栏目具体情况已忘记了,购物电话号码也忘记了。因修父亲墓而购买“福满盛世”五粮液一箱6瓶,“贵州特醇”茅台酒一箱6瓶,未开工故全都未饮用。4.被告人缪华杰的供述证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视频中的搬纸箱的人就是其本人,其盗窃的“福满盛世”五粮液一箱6瓶,“贵州特醇”茅台酒一箱6瓶,被其自饮了,纸箱和酒瓶被其丢弃了。5.户籍证明证实:缪华杰出生于1962年7月1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6.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缪华杰在福安市阳头街道登善里55号被民警抓获。7.本院(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缪华杰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3月30日、2001年1月16日、2002年7月24日、2008年10月17日、2014年12月1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3年、3年2个月、1年,于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8.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2015年6月29日,被盗的五粮液高度酒的价格鉴定为每瓶178元;被盗的茅台高度酒的价格鉴定为每瓶48元。9.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在福安市城北街道横面路5号,被盗现场为以木质结构民房,被盗中心现场为进入大门穿过前厅到后大厅北侧房间,大厅东侧门洞上方有一摄像头对准大门及前厅,后厅与前厅有门隔开,但门没有上锁。10.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福安市城北街道横面路5号视频资料光碟一张及制作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29日5时01分10秒,一戴帽子男子进入该房子,5时04分30秒,该男子抱一箱物品出门,5时06分10秒,该男子再次进入监控范围,5时06分59秒抱一箱物品出门。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前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华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缪华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华杰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缪华杰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缪华杰退出赃物“福满盛世”五粮液酒、“贵州特醇”茅台酒各一箱(共计价值1356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缪 启人民陪审员 张 禧人民陪审员 郭爱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凌宇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