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宜宾县沥阳广告制作服务部与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沥阳广告制作服务部,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沥阳广告制作服务部,经营场所:宜宾县普安镇周坝村二组。经营者秦敏,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温泉社区。法定代表人周硕,经理。宜宾县沥阳广告制作服务部与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宾县沥阳广告制作服务部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