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张玉芳,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华忠娟,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宏伟,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芳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玉芳负担。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狄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