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焦民申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庞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海波,庞海英,庞海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海波,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庞海英,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启平,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庞海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海波、庞海英与庞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海波、庞海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