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进学与崔明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学,崔明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号原告张进学,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军仁。被告崔明礼,农民。委托代理人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玉,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进学诉被告崔明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进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明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进学自愿撤回对被告崔明礼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张进学撤回对崔明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进学承担。审判员 高素兰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