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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81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