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凯诉被告潘嘉鑫、潘学锋、刘凤仙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潘某甲,潘某乙,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9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潘某甲,女,汉族。被告潘某乙,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潘某甲、潘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甲、潘某乙、刘某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胡启明人民陪审员  王二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