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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韩丰前与任占林、吴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丰前,任占林,吴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韩丰前,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任占林,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凤鸣,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任占林、吴凤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占林、吴凤鸣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613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