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绍泉与被告周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绍泉,周斌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沈绍泉。被告周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绍泉与被告周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斌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绍泉撤回对被告周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绍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