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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向义与杨秀玲、刘万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义,杨秀玲,刘万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390号申请执行人李向义。被执行人杨秀玲。被执行人刘万运。申请执行人李向义与被执行人杨秀玲、刘万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2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除了冻结二被执行人在小岛村应分得的土地收益款外,自2016年1月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付清欠款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32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