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六安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六安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作出(2015)六民二终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3800元及逾期利息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