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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吴显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显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50号罪犯吴显和,男,1963年5月7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6)松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显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将吴显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将吴显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3年12月将吴显和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显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显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吴显和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