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庆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庆民,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9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民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庆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庆民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要小区祥园10栋楼前广场,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的一台三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盗走。现已追缴返还被害人。2015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王庆民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祥园6栋5号门市房内,将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群力西区分公司绿化工程队放置的一台潜水泵、一台除草机、一个喷药箱(价值2250元)盗走。现已追缴返还被害单位。2015年7月29日17时至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王庆民先后六次到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群力西区分公司管理的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民生尚都小区C区6号楼1单元门市场房,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用事先准备的管钳子等工具将已安装在墙体上的65组共计1436片宏基米兰牌暖气片(价值43080元)拆卸准备盗走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将其抓获并报警。现已追缴赃物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庆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照片、情况说明、工作记事,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证人罗某某、姚某某、呼某某证言,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庆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王庆民盗窃暖气片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全部追缴返还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立哲书记员  刘晓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