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扬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35号申请人深圳市恒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工业区A-1栋。注册号440306103336407。法定代表人罗文斌。申请人深圳市恒扬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佛山分行、票面金额为49141.50元(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肆拾壹元伍角整)、出票人为佛山市华信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荟诚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6日、票据号码为313000513122026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恒扬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恒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超审 判 员 周信斌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