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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卢某与金涵芬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金涵芬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67号原告卢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现住本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韦某(原告之母),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现住本市闸北区。被告金涵芬,女,193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卢震清(被告之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原告卢某与被告金涵芬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的法定代理人韦某、被告金涵芬的委托代理人卢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金涵芬与卢顺福为法定夫妻,他们日常生活中的所有事物及债务都是共同分享与承担的。2011年12月6日,金涵芬与卢顺福把原告与卢顺福的房子卖掉,所得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3万元全部取出共同使用。2012年12月10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卢顺福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卢顺福进行强制执行,现每月扣卢顺福的退休金是无法还清原告房款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生活共同所享用和欠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60号判决明确的钱款524,700元。被告金涵芬辩称:(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60号判决书涉及的房产是被告丈夫购买,买来后登记在原告及被告丈夫名下。对于被告丈夫买房并送给原告一事,被告是直到被告丈夫生病需要卖房看病才知道此事。被告丈夫因患有XXX疾病晚期,将房屋出售,用于其看病。另,2011年9月19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原告父母尚未离婚,原告母亲韦某知道卖房一事并签字,同意购房所得款用于被告丈夫看病。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祖孙关系,金涵芬与卢顺福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卢顺福返还原告524,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的按2011年度的半年期存款利率计的利息。2012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顺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卢某售房款524,700元;卢某要求卢顺福支付前项所列售房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查明:卢顺福、卢某原系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大庆锦绣新城翠庭苑16幢204室建筑面积100.45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人,共有状态为按份共有:卢某99%、卢顺福1%。2011年9月,卢顺福在征得卢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出售他人,所得售房款530,000元,该款由卢顺福于2011年12月6日领取。上述事实,有(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户口簿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案外人卢顺福之间产生的债务并非由双方合意产生的借贷之债,而是基于案外人卢顺福出售原告与卢顺福共有房产分割房款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案外人卢顺福买房、卖房均系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60号判决明确的钱款524,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卢某要求被告金涵芬偿还(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160号判决明确的钱款人民币524,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7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晓燕人民陪审员  孙静敏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