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59号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浩。委托代理人徐冰、阮道明,公司员工。被告林康,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宜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