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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指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潍坊市金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金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指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市金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30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金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3700165540105000XXXX账号上的存款1405936.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