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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钱灿军与戴丽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灿军,戴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274-1号申请执行人钱灿军。被执行人戴丽霞。原告钱灿军与被告戴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杭滨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灿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借款人民币6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执行费人民币87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643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王飞审 判 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