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执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龚大烟与黄佐奎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大烟,黄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执字第02142号申请执行人龚大烟,男,生于1985年9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黄佐奎,男,生于1976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龚大烟与黄佐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4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龚大烟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佐奎应支付申请人龚大烟案款845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49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龚大烟申请的债权84596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学军审 判 员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谯 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牟芯玉 关注公众号“”